法官表示,在许多行使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包括香港,法庭接受加密货币属于“财产”,并可形成信托。法官认同首两名被告营运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平台记录货币在帐户之间往来,存在信托人收益及各方协议条款,因此次被告作为受托人违反责任,在未获授权下转走资产。法官认为法庭必须批出申索济助以履行公义,并下令次被告须支付讼费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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