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二、论述我国政府限制比特币交易流通的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金融机构从事比特币交易,并称比特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就比特币的投资风险而言,政府的看法也许的确有道理。
媒体对比特币波澜起伏的炒作让不止一家报纸出言嘲讽:“目前,记者们比投资者更认可比特币是一种可靠的财富存储方式。”世界各国的政府部门也在关注比特币,中国和美国政府虽未对它发布禁令,但并不鼓励人们参与其中。在这里我们关注的两个问题是:为什么比特币的重要性居高不下?为什么政府不喜欢比特币?
比特币是一个虚拟支付系统,不受任何中央政府或私人机构控制或管辖。与支付宝或贝宝(Paypal)不同的是,这个系统拥有自己的货币单位(即比特币),而不使用人民币、美元或者其他法定货币。严格来说,比特币没有实体形式。相反,它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用户把他们的比特币存在电子钱包当中。银行账簿上记录的是储户的存款和支取情况,公众无法看到这些记录,但政府要求审阅这些记录是合法行为。比特币的账簿被称为“区块链(block chain)”,理论上讲是一份公开文件(任何人都可以下载一份副本),但比特币系统的参与者可以轻而易举地隐藏自己的身份,因为比特币都发送给了电子钱包随机产生的地址,这些地址由字母和数字构成。换句话说,我可以为每一笔交易提供一个新地址。因此,就算人们能够计算出可以获取多少比特币,他们也没办法知道我是否持有比特币。
从哪儿能得到比特币呢?一种途径是通过“采矿”。这种方法绝不容易,而且目前“采矿”所需的电脑计算能力已经超过多数人所能负担的开支(按照比特币系统的设计,找到比特币的难度会与日俱增)。我知道这样说过于简单,实际情况是,比特币收支账本由全世界的“矿工”共同维护,大多数“矿工”参与的“采矿”群体(大约多于6万名用户)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电力,其中一些能借此获得比特币。对大半非专业人来说,用常规货币在比特币“交易所”在线购买比特币要容易得多。直到最近,日本的Mt. Gox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在中国,比特币“交易所”比特币中国(BTC China)的历史最为悠久。
由于比特币在充当私人交易渠道方面表现得如此完美,中国迅速成为一个主要的比特币市场,对此我并不感到意外。据估算,2013年中国(包括香港)的比特币交易量占全球交易量的一半以上,每天经“比特币中国交易”的比特币超过10万枚。人们对比特币的兴趣大增,特别是在中国,这造成比特币的价值大幅上升,从2010年6月的0.08美元左右增至2013年11月的1124.76美元。由此出现了这样的报道,挪威一名男子在2009年用26.60美元购买了5000枚比特币,2013年出售时的价格为88.6万美元。
可惜的是,在最高点时买入的人已发现,自己的比特币几乎贬值了一半——目前比特币的价格低于600美元。出了什么问题呢?
对一些投资者来说,比特币没有实体形式是个问题。举例来说,上文提到的挪威男子忘记了自己的电子钱包密码,只好煞费苦心地删除再重建。Mt. Gox的规模要大得多,2014年2月25日它停止交易,随后在日本和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原因是它丢失了约55万枚比特币,当时价值4.73亿美元,占所有流通中比特币的7%。Mt. Gox的代表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这些比特币丢失的原因可能是“比特币软件存在算法缺陷,有人利用这个缺陷入侵了比特币网络”。投资者通常远离此种自己无法理解的风险。
不过,比特币更大的问题是中国和美国政府对比特币并不友好。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禁止金融机构从事比特币交易,并称比特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该行明确表示,投资者可以自由参与比特币交易,但要自行承担风险。分析师指出,中国政府担心金融机构进行比特币交易将威胁到政府对金融行业的控制力,特别是在货币供给和跨境货币流动方面。在过多经济组成部分变得“隐形”和无法追踪前,中国政府必需采取行动。
几乎与此同时,美国国土安全部(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特工扣留了Mt. Gox账户中逾510万美元比特币。他们表示,这笔资金来自一个名为“Silk Road”的犯罪网络。2014年1月,Mt Gox一位董事被指控涉嫌洗钱。不过,美国政府并未宣布比特币为非法货币,而是在解释了税法之后以一种非常规手段对比特币用户施以惩罚。举例来说,2014年3月,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发布公告,将比特币列为资产,而非货币。此举影响重大。比如说,一位美国纳税人买了500美元的比特币,随后由于这些比特币的市价上升,这位纳税人用它们购买了1000美元的商品,那他就必须为自己的收益交税。如果这位纳税人购买的是外币,在外币兑美元升值时他则不需要纳税。此外,比特币“矿工”必须按发现比特币的日期申报这些比特币的价值,而不是按把它们花出去的时间申报。也就是说,比特币相关税负需要立即缴纳,哪怕这位“矿工”打算把这些比特币保留到几年之后再用。最近,美国政府宣布将转让从“Silk Road”那里扣留的比特币,但要求买家表明身份,这必然会削弱人们的购买欲望并降低这些比特币的转让价格。
2013年12月以来,中国官方对比特币的态度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不过,中国政府不准国内银行跟比特币“交易所”发生业务往来,特别是将人民币存款从个人账户转移到“比特币中国”等方面。2014年4月28日,比特币中国在其微博上称,它的用户账户已经主动停止接受人民币存款。从那时起,中方一直不鼓励比特币“交易所”允许用户从账户上支取人民币。比特币在中国前景不妙,只有香港可能是个例外——香港企业界人士继续在进行比特币交易并在商业领域接受比特币;同时,香港还设有比特币ATM机。
但就比特币的投资风险而言,政府的看法也许的确有道理。最近,有报道称一个“采矿”群体已经控制了超过一半的比特币计算能力,这或许会让该群体有能力否决经其他“矿工”验证的比特币交易,或者重复使用同一批比特币而无需担心受到质疑。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些问题可能过于复杂难解。但6月中旬,比特币主要开发者和倡导者彼得•托德(Peter Todd)将自己的比特币抛售了一半,他说:“我了解到,让比特币变得有激励性的因素存在缺陷,原因有很多。退一步讲,即使仅考虑其中几条主要原因,在某个‘采矿’群体控制了50%的计算能力后,也会让人感到担心。”
三、如何看待比特币七天掉价7000美元
12月中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Jay Clayton强调了比特币风险,并让投资者小心ICO(首次代币发行)。他在网站上的声明中称,投资者应当理解ICO到目前为止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且委员会也没有批准任何持有数字货币的上市交易基金。Clayton明确指出了比特币狂热隐藏的风险,包括投资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至海外。
“股神”巴菲特的黄金搭档——伯克夏·哈撒韦公司的副主席查理芒格(Charlie Munger)认为,比特币的炒作是彻头彻尾的“疯狂之举”,人们应当像躲瘟疫那样避开比特币。
“我认为,即便停下来想一想比特币都是十分愚蠢的行为”,芒格日前表示,“比特币是疯狂的泡沫,糟糕的点子,他们用无需太多的洞察力或工作就可以轻松致富的概念来吸引别人。”芒格认为,比特币无法替代黄金,投资者要像躲瘟疫一样远离。
日本央行行长黑田东彦12月21日表示,比特币的运作方式不像一个正常的支付手段,正被用于投机。
黑客攻击等不确定性事件也是玩家面临的潜在风险。12月19日,一家名为Youbit的韩国比特币交易所因为遭遇黑客攻击而申请破产保护,黑客总共盗取了这家交易所17%的资产,这是这家比特币交易所不到8个月内经历的第二次黑客攻击。
总结:据央视报道,近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成功破获了全国首例比特币盗窃案。嫌犯戴某精通软件编程,把下载的正版钱包软件破解后,加入传输用户名和密码的程序盗取比特币,一旦别人把比特币存入电子钱包,他就会知道对方的账户名和密码,并转移电子钱包内的比特币。通过这种方式,戴某已经作案三起,涉案2000多万元。目前,警方已经查清戴某的账户并冻结,追回赃款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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