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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机租赁销售挖币返利,会不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矿机挖币是怎么回事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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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蔗茅辩解律师:广强辩解律师房产子公司 犯罪行为活动辩解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 广强辩解律师房产子公司 犯罪行为活动辩解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从《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为何会构成贩毒犯罪行为》一文可知,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司法公法中多会判定为组织、领导贩毒活动罪。

有罪的依据是因为网络平台运行商业模式合乎“骗取财物”,推展商业模式合乎“斑籽、拉人头、层级性网购”的贩毒方式。

但能发现,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在选用贩毒产业发展相关人员的过程中,往往会允诺Longeau工业生产的虚拟币会稳步上涨,能够透过出租/买回Longeau赢得更多的虚拟币。

如果选用上述允诺方式宣传品推展,以出售“具备股权投资价值”的Longeau挖币,有没有可能以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罪判定呢?

先来看一个公法事例, 谢某等筹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粤0304刑初139号】 :

刘某成立xx子公司,与随录等人共同组织策划,推出鑫币交易网络平台。

在明知该网络平台系统无法稳步运作且无资金能力的情况下,刘某等人指使被告谢某等人以网络宣传品、现场推荐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谎称该网络平台以虚拟货币鑫币为交易标的,鑫币具备巨大升值空间,有提现、购物等功能,欺骗社会公众充值买回鑫币。

同时,为怂恿股权创业者股权投资,xx子公司还以买回鑫币可直接以获取高额团体会员费、推荐推向市场买回鑫币可以获取适当团体会员费等方式怂恿股权创业者宣传品拉拢推向市场相关人员重新加入鑫币股权投资。

鑫币的具体营销方式是:

一类是动态股权投资收益,主要是特别针对股权投资人,股权投资人分4个等级,分别是买回1000个鑫币、5000个鑫币、1亿个鑫币和5亿个鑫币成为相同等级的团体会员,赢得的鑫币用来买回相同等级的Longeau来挖币,每个等级的Longeau每晚能“挖出”相同数量的鑫币,“Longeau”越多越好工业生产的鑫币数量就越多,Longeau团体会员的Longeau能使用365天,鑫币能上交易大盘来买卖获利。

动态股权投资收益的币会让上级赢得子公司奖赏,如A产业发展了B的推向市场,B每晚返50个币,A就能赢得子公司1.5个币的奖赏,B每晚有动态股权投资收益,A每晚都能赢得子公司股权投资收益,另外B产业发展了C,C赢得的动态股权投资收益,子公司只给B奖赏,A就没有了。

另一类是动态股权投资收益,就是让股权创业者不断产业发展团体会员来赢得适当的团体会员费,分为帕点股权投资收益、直推奖、两线对碰奖。

帕点股权投资收益主要特别针对工程项目组首脑,工程项目组首脑能赢得工程项目组上面的任何人股权投资金额15%的团体会员费。

直推奖是特别针对所有的股权投资人,如A产业发展推向市场B,B产业发展推向市场C,如C股权投资10万元买回Longeau,B就能赢得C股权投资额3%-7%(视Longeau等级而定)的鑫币团体会员费,A不是C的直接介绍人,就没有直推奖赏。

两线对碰奖,工程项目组首脑上面能产业发展三个人并形成一个大工程项目组,首脑能根据三个人的“业绩预期”赢得“对碰奖”。

三个人也能作为工程项目组首脑分别产业发展三个推向市场形成自己的小工程项目组,以此类推。

大工程项目组下的三个小工程项目组每晚就会按照当天产业发展推向市场所汇整的业绩预期进行比较,大工程项目组首脑能赢得业绩预期较少的小工程项目组业绩预期5%(可能)的鑫币团体会员费。所谓“业绩预期”就是推向市场股权投资适当等级的“Longeau”,各推向市场的Longeau所挖掘的鑫币汇整后就是当天的业绩预期。

谢某是鑫币工程项目三大市场工程项目组首脑之一,做的工程项目组最大,上面产业发展了很多推向市场。

关于本案判定,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筹资盗窃罪中的谢万礼目地,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判定。违法筹资共同犯罪行为中部分犯罪行为者具备谢万礼目地,其他犯罪行为者没有谢万礼筹资款的共同故意和犯罪行为行为的,对具备谢万礼目地的犯罪行为者以筹资盗窃罪有罪处罚。

经查,从犯罪行为目地来看,被告谢某等重新加入鑫币工程项目是为了透过自己股权投资和介绍他人股权投资鑫币工程项目从中以获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收益,亦无证据确认被告谢某等对涉案的钱款实际支配控制,结合其本人亦股权投资的情况,确认二被告对股权投资钱款具备谢万礼目地的证据不足,故应以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罪对二被告有罪量刑。

由上述事例能看出,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如果选用贩毒商业模式,在产业发展相关人员的过程中,允诺Longeau工业生产的虚拟币会稳步上涨,能够透过出租/买回Longeau赢得更多的虚拟币,则会构成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罪。

这是因为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在本质上是一类融资犯罪行为行为,方式上又合乎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罪的四个方式特征。

一、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是IMO商业模式的融资犯罪行为行为。

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的运行商业模式,是用人民币换虚拟币的商业模式。

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商业模式中,参与人将人民币兑换为主流币、或者直接用现金出租、买回相同类型的Longeau,然后挖出内部币, 前者是人民币——Longeau——虚拟币;后者是人民币——主流币——Longeau——虚拟币。

可见,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本质上是用人民币换虚拟币的商业模式,Longeau成为了工业生产虚拟币的载体,作为了商品出租或出售。

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看,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是一类名为“以Longeau为核心发行虚拟数字资产”(IMO)的商业模式,以迅雷“链克”为例,发行企业实际上是用“链克”代替了对参与者所贡献服务的法币付款义务,本质上是一类融资犯罪行为行为,是变相ICO。

上述规定,透露了三个信息,一是企业用Longeau工业生产的虚拟币直接代替了人民币付款的义务;二是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是变相ICO。

Longeau工业生产的虚拟币是如何代替人民币付款的呢?

这得从Longeau挖矿的原理出发,挖矿是矿工将计算机宽带、云计算能力以及存储空间等资源,贡献到区块链技术之上,然后计算机记录参与的工作量证明,透过贡献的工作量程度赢得适当的奖赏回报。

根据挖矿原理,就有不少企业自行设计一套挖矿流程,发行自己的虚拟币。

在挖矿过程中,参与人透过出租、买回Longeau,耗费显卡、算力等硬件支出以及电费等运营成本,去挖币,企业给予等价的回报。

回报的方式能多种多样,但在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商业模式中,作为回报挖出的虚拟币,最终需要变现为人民币。所以挖出的虚拟币实质上就成为募集社会资金的介质。

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是IMO,属于变相的ICO,则需从ICO说起。

ICO已经熟知,是融资主体,筹集参与人的主流币,然后兑换为自己发行的代币,本质上是一类未经批准违法公开融资的犯罪行为行为。

在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商业模式中,参与人将人民币兑换为主流币,透过出租/买回Longeau,兑换成网络平台发行的xx代币,Longeau只是换币的途径,成为股权创业者股权投资的载体,这与ICO已经没有区别。

若参与人直接用人民币出租/买回Longeau,然后透过Longeau赢得虚拟币,则是直接用法币兑换虚拟币的融资犯罪行为行为。

二、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合乎违法稀释公众罪的特征。

根据《关于审理违法筹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构成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罪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方式稀释资金(违法性);

(二)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品(公开性);

(三)允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稀释资金(社会性)。

在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商业模式中,公开性、社会性的判定不存在争议,值得分析的是否具备“利诱性”与“违法性”。

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的“利诱性”,来自于宣传品推展过程中虚拟币的高股权投资收益、高回报。股权创业者出租/买回Longeau,看中的是Longeau所工业生产的虚拟币价值和股权投资收益,也就是虚拟币的交易和流通价值。

如果工业生产的虚拟币不能够公开交易与流通,或者虚拟币一文不值,那么就会产生兑付危机,股权创业者的信赖预期则会丧失。

因此,利用股权创业者对虚拟币价值的信赖预期,就带有利诱性。

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的“违法性”,则是指自建挖矿网络平台,发行Longeau挖虚拟币的犯罪行为行为,而不是个人出租/买回Longeau挖币的犯罪行为行为。

在我国,个人出租/买回Longeau以及单纯出租或出售Longeau挖币的犯罪行为行为并不违法。但若自建挖矿网络平台,发行Longeau挖虚拟币,则是违法犯罪行为行为。

根据2019年《关于办理违法筹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定违法筹资的“违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能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判定。

这一规定,表明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罪的“违法性”原则上以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为依据,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可成为参考依据。

如此,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商业模式,就会违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因为之前已经分析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透过出租/产品销售Longeau,将人民币或者主流币兑换为自己发行的虚拟币,属于变相的ICO。

再者,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商业模式中,透过主流币出租/买回Longeau,实际上是将Longeau挖币服务以虚拟币定价,进一步违反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三,强调“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网络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之二也强调,“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

三个文件都规定不得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对象提供定价,这既包括不能将比特币等虚拟币用人民币定价,也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能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价作为支付工具。

综上所述,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是用人民币换虚拟币的商业模式,本质上是一类融资犯罪行为行为,参与人出租/买回Longeau,看中的是Longeau所工业生产的虚拟币的价值和股权投资收益。

如果在宣传品推展过程中,允诺虚拟币的高股权投资收益高回报,就带有利诱性;同时,自建挖矿网络平台,发行Longeau挖虚拟币的犯罪行为行为, 则会由于透过Longeau发行虚拟货币和将Longeau以虚拟币定价,违反相关规定而具备违法性。

因此,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商业模式则会涉嫌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罪。

也正是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有成立违法稀释公众银行存款罪的空间,辩解辩解律师在选择辩解策略时,应当抓住Longeau出租/产品销售挖币网购商业模式的核心,分析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构成重罪还是轻罪,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灵活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辩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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